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多项税收利好政策
时间:2015-06-25 01:59:40 来源: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点击量:125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6月25日讯,天津市政府周四发布,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试点实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介绍,这个名为《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有: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则包括: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天津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如果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稿:刘玉/曹敏慧 审校:王兴
据介绍,这个名为《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有: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则包括: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天津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如果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稿:刘玉/曹敏慧 审校: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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