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商业资讯> 食品饮料资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6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61

时间:2015-07-01 07:11:35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点击量:269

中国肉类协会:

    你会《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在食品包装或者包装容器上。我们同意你会就单支产品采用PVDC作为肠衣,通过组合形式包装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提出的标签标注意见。即,生产企业可以将外包装袋作为袋装火腿肠等产品的小销售单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示食品的标签。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

1 2 3 4 5 6
原材料 工业品 服装服饰 家居百货 小商品 商务服务 更多分类

·郴州青少年特训学校怎么样,文武学校学费一年多少钱2025-08-29

·想买好的PE聚乙烯管材就到河北东锐天和,山西PE聚乙烯管2025-08-29

·山东异丁酸供应 量大批发销售2025-08-29

·氯化亚砜供应 一桶起2025-08-29

·供应宁夏价格划算的宁夏乙醇-宁夏酒精2025-08-29

·工业气体厂家电话-销量好的气体低价出售2025-08-29

·正戊醇供应 国标优级品2025-08-29

同类资讯推荐

258jit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