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61
时间:2015-07-01 07:11:35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点击量:416
中国肉类协会:
你会《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在食品包装或者包装容器上。我们同意你会就单支产品采用PVDC作为肠衣,通过组合形式包装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提出的标签标注意见。即,生产企业可以将外包装袋作为袋装火腿肠等产品的小销售单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示食品的标签。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
上一条 ·韩国对170个国内外试验、检测机关进行检测能力评估 2015-07-01
下一条 ·我国从进境甘菊茶中发现有害生物和活体种子 2015-07-01
- 原材料 工业品 服装服饰 家居百货 小商品 商务服务 更多分类
-
·淮安承包单位食堂报价2026-07-05
·武义学生食堂托管价格2026-07-05
·泰州学校食堂托管联系电话2026-07-05
·连云港初中学校超市承包2026-07-05
·保康承包员工食堂价格2026-07-05
·天水高校食堂承包多少钱2026-07-05
·拱墅承包大学食堂联系方式2026-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