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发布通告 加强中心城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管理
时间:2009-10-15 04:10:39 来源:中国赣州网 点击量:501
赣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两城同创”活动(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中心城区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通告如下: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闯红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在机动车道行走、停留。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元罚款。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给予警告或处20元罚款。
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在道路上逆向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须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公安交通警察指挥行驶,不得闯红灯或采取绕行的方法强行通过路口;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30元罚款。
三、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元罚款。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一律扣留其非机动车。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曝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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