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税企业资金确属紧张,年末欠税数额远远大于银行存款数额,欠税原因合理但未履行去定手续批缓,应确定为企业欠税手续不合规。责成税务部门限期让欠税企业及时办理欠税手续。
(2)欠税企业年末欠缴税款数额小于银行存款数额,有能力支付年末欠税。如果税务部门给企业办理了批缓,就可认为该项欠税手续虽然合规合法,但是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税务部门擅自批缓欠税的行为。
(3)欠税企业年末欠缴税款数额小于银行存款数额,有能力解缴欠税,税务部门又未给企业办理批缓手续,企业硬性欠税。如果税务机关在欠税期间未及时对企业采取相应的催缴手段和必要的强制措施,则可以认定税务机关存在着应征未征税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