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王某系某公司职工。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左右,王某下班行走至某个路口,他人驾驶面包车撞到施工中的一条施工防护设施,将王某砸伤。当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出具证明:“经现场勘察,此路段为施工封闭路段。该小型普通客车撞到一根拉着施工线的钢筋,将步行的王某砸伤。后将此案件移交辖区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后出具证明:“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我所接122转警称:该警情系民事纠纷,告知协商处理。”
事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虽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但该事故未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