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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核名 不带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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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一、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范围及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 


(二)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内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且名称中含书名号的出版企业、杂志社等,如“《×××》杂志社”。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加盖企业 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三、提交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 ”字词的,提交 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加盖企业登记机关 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国家工商总局名称核 
核准名称急加、预后调整信息、含 名称核准、含(中国)名称核准、 
疑难名称核准、解决锁定核名、中字头、 头、重名等问题名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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