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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有效期与延期 总局核名规范要求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有效期与延期 总局核名规范要求 总局核名登记要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 ”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 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 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一)公司名称有效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二)公司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