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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补缴2011年7月前社保不收滞纳金!
 
解读:
 
问题1:在这次新政策出来之前,原来社保欠费的滞纳金是如何收取的?
 
解答:原来的滞纳金是以2011年7月1日为界线分段计算的,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缴行为,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收取滞纳金,责令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欠缴行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问题2:此次新政与原政策对比,主要的变化点在哪里?
 
解答:主要变化在于:豁免了2011年7月1日之前欠费、原本应该加收的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滞纳金。
 
问题3: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费,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滞纳金还收不收?
 
解答:费用是否收取,取决于之前用人单位是否还存在。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费,用人单位必须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而原文表述“可先征收本金”,言外之意就是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滞纳金都先不收取了。
 
问题4:暂缓缴纳是什么意思?以后还会再要求补缴吗?
 
解答:简单理解,“暂缓缴纳”约等于“无需缴纳”。从行文表述来看,一般不会直接用“无需缴纳”这样太过的字眼,所以委婉的使用了“暂缓缴纳”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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