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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待遇不可兼得,你清楚吗?
 
(一)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同样存在竞合的问题。对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五)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医疗费用只能单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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