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在许多企业甚至行政机关都存在这一现象。有一种说法是,返聘之后,职工和单位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这是否意味着,返聘后相关权益会受损?
胡小玲:退休之后的返聘,是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而在退休前,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
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了纠纷高发区。